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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来源:东方网(上海)   发布日期: 2007年7月19日
看守所该不该怕艾滋病犯人?
王琳



    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王彦平,因患有艾滋病在被法院宣判半年后仍交付不了执行。对此,红塔区检察院以《检察要情专报》的形式向玉溪市政法委反映情况。经过协调,近日,红塔区看守所将艾滋病患者罪犯王彦平送入峨山监狱服刑。据悉,从王彦平开始,目前该市已经有6名艾滋病罪犯入监服刑。(7月16日《检察日报》)

    这虽然是一则有着合理结局的报道,但作为读者的我却看得心惊肉跳。国家设置刑罚的目的,不单是为了惩罚犯罪,并对罪犯进行教育和改造,一个重要的目的也在于将罪犯与社会隔离,防止其再危害社会。作为艾滋病人的王彦平在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8年有期徒刑之前,已经被公安机关一抓一放,如不能将其收监而任其在社会上游荡,无异于在人群中埋下了一颗不定时炸弹;对于公众而言,势必引发恐慌情绪的蔓延。

    保障公民拥有免于恐惧的自由是国家的基本职能。收押那些对社会有潜在危险的犯人,包括艾滋病犯人,是政府不折不扣的责任。手持行政、司法权柄的公务员们不能因为自己对艾滋病人有恐惧之心,就把这份恐惧交还给社会。面对恐惧不知难而上,却一味逃避、推诿,甚至转嫁责任的公权力,如何还能赢得公众的信任?

    客观地说,艾滋病目前虽是“无药可治”的绝症,但其危害在中国远远被夸大了,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人们对艾滋病常识的极度缺乏。看守所、监狱乃至诸多公设的收押场所,仅仅由于艾滋病的传染性和不可治愈性就一味拒绝收押,实在毫无道理。然而艾滋病人并非《看守所条例》中所规定的可以不予收押的“急性传染病人”。其实,只要妥善分区管理,并完善医疗服务,收押艾滋病犯人并不会对整个监区带来危险———尽管这会增加收押场所的工作量,甚至还需要一定的投入。但这些相比起整个社会的免于恐惧来说,又算得了什么!类似艾滋病人犯罪之后,“抓了放,放了抓,抓了再放”的情形在其他城市也屡有发生,我们不仅需要呼吁各地积极推进专门的艾滋病犯人关押场所的建设,更需要反思,以往公权力机关将艾滋恐惧简单推向社会的习惯做法,是否涉嫌渎职?因此而造成了公众受到艾滋病犯人的伤害,国家是否应给予赔偿?答案应当是肯定的。